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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培训班的通知
(南价[1998]23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于今年5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经济管理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中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巩固价格改革成果,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有关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价格法》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自治区物价局的要求,我局拟举办《价格法》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通过办班学习,使参加学习的有关人员能全面、准确把握《价格法》精神,达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对于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使其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价格法律法规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依法收费;对于生产经营者,使其通过学习,自觉遵守《价格法》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按照《价格法》要求,规范日常价格行为,自觉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正确行使《价格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改进营销和服务,通过依法经营获取合法利润。使广大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懂得并能运用《价格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办班,专家授课形式。培训结束后,学员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作为上岗资格依据。培训班将根据不同的对象分三期进行,每期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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