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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成品油销价实行全市城乡统一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成品油销价实行全市城乡统一价格的通知
(南价[1998]27号)


各经营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桂价工字[1998]2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南宁市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的销售价格。即70#含铅汽油批发价2438元/吨,零售价2762元/吨(折每公升2.05元);90#含铅汽油(标准品)批发价格每吨2540元/吨,零售价格2877 元/吨,(折每公升2.15元);93#含铅汽油,批发价2667元/吨,零售价3021元/吨(折每公升2.30元);0#柴油批发价每吨2295元,零售价每吨2552元(折每升2.10元)。
  (二)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城乡统一价格,不得低价倾销、短斤缺两,不得以任何形式搭配销售,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成品油价格管理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掺杂使假、短斤缺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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