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核对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核对工作的通知
(南价[199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局自去年6月底以来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审核。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完善收费制度,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为此,现将你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再次反馈给你们,请指定专人认真核对,如有错漏,请及时指正,以保证收费项目、标准公示的准确性,并于6月23日以前,经部门盖章、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章后,将《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送回市物价局(地址:新竹路20号,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心12楼1202号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