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核对工作的通知
(南价[199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局自去年6月底以来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审核。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完善收费制度,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为此,现将你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再次反馈给你们,请指定专人认真核对,如有错漏,请及时指正,以保证收费项目、标准公示的准确性,并于6月23日以前,经部门盖章、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章后,将《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送回市物价局(地址:新竹路20号,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心12楼1202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