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1998]36号)
南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取消你中心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3日起(已电话通知)停止执行(即废止南价复[1998]07号文)。
二、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培训工作,须将培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函[1998]210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