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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取消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1998]36号)


南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取消你中心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3日起(已电话通知)停止执行(即废止南价复[1998]07号文)。
  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培训工作,须将培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函[1998]210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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