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1998]38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并征得市领导同意,现将我市各类培训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属我局1998年5月底以前审批的各类培训班收费标准自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确因工作需要开办培训班的单位,应报市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桂价费字[1992]042号文件规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