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成立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价[1998]43号)
两县物价局,郊区、五城区计经(物价)局: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贯彻一九九八年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对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南宁市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 蓝炳珠 市物价局局长
副主任 陈文建 市物价局副局长
冯李莎 市物价局副局长
方晓海 市物价检查所所长
成 员 曾国京 工业品价格管理科科长
卢方荣 经营性收费管理科科长
李力真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长
王德毅 商贸价格管理科科长
谢 令鸟 综合科科长
朱曼桦 办公室主任
郭冬月 检查所副所长
李德平 检查所副所长
市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从1998年5月1日开始行使职权,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罚和复议,由市物价检查所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决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 签发。一般价格违法案件由市物价检查所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价格检查的局领导签发。
二、从1998年5月1日起,价格监督检查所有的价格执法文件和文书表格一律以市物价局发出;职工价格监督站行使执法权由市物价局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