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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南价[1998]52号)


各收费部门、市属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决定,有效地制止向企业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计价费字[1997]2311号文件和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桂价费字[1998]061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企业交费登记卡样式、规格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设计、统一监制。由市物价局免费发放给企业。联系电话:5869290。
  三、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对象为市属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四、各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认真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开具统一的收费票据。
  五、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企业交费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物价、监察机关举报。
  六、《企业收费登记卡》从1998年12月1日起正式试行。企业每年12月底前要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登记情况报送物价部门、监察机关,物价部门、监察机关将定期对企业交费登记卡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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