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泉水和地热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0日)废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字〔2004〕7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于2005年1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属于非煤矿山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做好矿泉水、地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凡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均必须在2005年1月13日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达到的安全生产条件,按我局发布的《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执行;
三、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