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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泉水和地热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0日)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的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于2005年1月13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作为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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