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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废止

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猪屠宰和在本市建成区销售生猪内管理。

  第三条 生猪屠宰检疫和销售坚持区域定点区域流通做到活猪进城就地屠宰就地检疫检验就地上市供应。

  第四条 市区商品流通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生猪屠宰检疫和销售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生猪屠宰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定点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改变生猪屠宰生产工艺流程应当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屠宰厂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生猪定点屠宰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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