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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失效]

  保障金由单位所在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缴。收缴的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

  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银行帐户和应缴保障金数额、期限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对逾期未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纳入保障金。

  第十七条 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市)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并报市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后,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平调或者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保障金收支预算决算报表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按收取保障金的20%按季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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