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向原审批机关负责,处理有关清算的一切事务,向其报告清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清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任务:
(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数额及担保情况;
(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 本章未规定的清算事宜,可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中外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原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