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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失效]

  清算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清算的原因、原则、期限、过程;
  (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三)企业清算资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进行清算后,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投资各方分得的税后清算所得涉及外汇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全部清算档案,按照下列规定移交保管:
  (一)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其中,中方投资者有两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由原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上述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四十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税务机关和海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理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凭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证明,附清算报告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在《哈尔滨日报》和《人民日报》刊登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十二条 特别清算申请之日为原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
  第四十三条 自企业进入特别清算程序之日起15日内,由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清算委员会。
  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原企业权力机构的成员应当协助清算委员会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由投资者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部门的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指定,履行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可以主持召开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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