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缴所欠税费;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经企业权力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协商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权力机构决定。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九条 在清算过程中,原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有关会议,采取其他必要的形式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三节 清算通知与公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书面通知原审批机关、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工商、规划、土地、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开户银行;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哈尔滨日报》和《人民日报》刊登清算公告。有境外债务的还应当在《中国日报》(英文版)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和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等。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