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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失效]

  第八条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清算程序终止。
  第九条 市外资管理部门主管企业清算工作。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十条 普通清算开始的日期:
  (一)经营期满之日;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之日。
  第十一条 企业清算从开始清算之日起至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期限为180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清算期限界满前15日由清算委员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但延长期限不超过90日。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十二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并设主任一人。清算委员会组成后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有债权人代表以及市外资管理部门代表参加。
  清算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
  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变更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第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职责: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及有关报表,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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