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继续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八十学时。
三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时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二)参加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知识讲座、进修班、培训班,以及刊授和函授。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自学。
(五)出国进修考察。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发证和验证工作。
企事业单位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签证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兼职教师应当聘请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可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进行产品更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可在项目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