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废止哈尔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人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的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区、县(市)人事部门,负责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纳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提高新技术应用能力和科研开发能力。
第八条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和本专业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业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科学方法,提高本岗位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学习和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提高本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学习电子计算机知识和外语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