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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4)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本规定第16条规定的材料;
  (5)债务人不具有本规定第9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6)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债务人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
  (7)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职工安置预案》不明确、具体以及不具实际可操作性的;
  (8)债务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破产前的审计报告的;
  (9)债务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10)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因一方去向不明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特别清算;
  (11)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终结前,清算组以债务人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且补充申报前已经向其他权利人分配部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12)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
  34.债权人对于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于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职工债权、且职工债权数额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在职工债权处理方案确定之前可以暂缓受理,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职工问题。
  3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
  (2)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的;或者虽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的;
  (4)债权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且逾期清偿超过3个月的。
  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与债务人间存在未结诉讼的,在诉讼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前,债权人不得提出破产申请。
  六、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
  36.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七、关于破产案件的破产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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