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职工代表的结构比例。
职工代表的分配比例要合理,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企业职工代表应由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
工人身份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性职工、青年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申请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企业中内退人员 (含下岗人员)、有事实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人员较多的,该类职工代表的比例要与其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当。未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离退休职工可以选出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5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5人至1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10人至15人确定。
30.职工代表的选任时间。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破产申请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破产决议后,应当立即启动职工代表选任程序。并在申请破产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代表名册。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后,应当立即启动职工代表选任程序,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代表名册,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人民法院批准。
31.职工代表的选任程序。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应当换届的,要及时换届,换届后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禁止“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
32.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及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在限期内更正、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给予的补正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关于破产案件不予受理的条件
33.破产申请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人未明确申请的具体破产程序,同时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
(2)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①债务人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②债务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而以企业法人名义直接申请破产的;③债务人被注销后申请破产的;
(3)债务人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