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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11)债权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债务人已经成立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说明;
  (13)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14)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执行情况;
  (15)职工代表名单;
  (16)对于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已经落实的相关材料;
  (17)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6.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依据企业破产法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申请书;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财务报告;
  (4)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报告;
  (5)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权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执行情况;
  (9)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10)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1)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7.债权人申请其关联企业破产的,应当就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严格举证证明义务。
  18.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七条的规定,明确具体申请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19.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经过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议决同意。
  20.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经过职工 (代表)大会议决通过以及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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