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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5)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主管部门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6)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由管理人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合并清算。
  (7)债务人转移主要有效资产至关联企业后申请破产,债权人申请追加符合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一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关于破产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1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依据企业破产法八条制作的破产申请书;
  (2)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依据企业破产法八条制作的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3)同意债务人破产的相关议决或批准文件;
  (4)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名单;
  (5)债务人职工名册和职工安置预案;
  (6)债务人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7)债务人亏损情况的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 (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和对外投资情况等,并附债务人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9)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名称、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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