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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7.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8.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9.“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
  (3)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10.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对账单等形式确认债务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视为对债务无争议。
  11.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
  (1)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2)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
  (4)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12.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
  (2)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三、关于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1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1)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务人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申请 (被申请)破产时自有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债务人申请(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开办时投入的资金(或股东缴纳的出资)少于注册资金、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债务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债务人主管部门或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终止清算程序并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债务人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怠于履行破产清算申请义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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