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为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管理,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徐州中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一)》,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破产案件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关于破产立案的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所在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人民法庭不得受理破产案件。
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徐州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5.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
十条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