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 ; 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 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基金 ; 负责慈善促进事业发展政策、法规的落实,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站建设,协调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工作。
(十二)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 11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依法治市、文明创建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机关制度拟订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使用 “ 咸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 名称)。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负责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 监督民间组织活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 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督促对全市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承办对全市在编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授衔人民警察、退役军人等人员伤残评审上报及伤残等级调整的审核上报工作 ; 负责部队退役的残疾军人伤残证件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和烈士的褒扬工作 ; 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承办拥军优属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开展双拥工作;参与协调、调研复退军人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