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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承办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复员干部、 1-6 级伤残军人(含精神病)的接收安置及培训服务管理工作 ; 指导和协调军供站管理服务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 接收、管理、分配和发放救灾款物及救灾捐赠款物 ; 监督检查救灾款物及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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