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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04]354号)


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精神,为规范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司法局、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街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管理办法>、<天津市街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天津市街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津司联发[1992]5号)即行废止。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项服务,其收费按照《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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