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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订试行)
(合政〔2007〕18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合肥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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