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申请登记原则;
(二)依法确权原则;
(三)沿用性原则;
(四)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工作重点是:
(一)以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的时间为基点,对基点以后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基点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依法予以登记。
(二)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颁证但没有变化的,不再重新登记发证。
(三)对存在争议的集体土地进行调解和确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三、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依法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工作由各乡、镇(办事处)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要对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对存在纠纷的集体土地要做好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三)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要逐宗审核土地权属、面积、地类、用途等情况。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