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审一核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确定为实行一审一核的,其管理机关应明确授权具体工作人员,并建立严格的审批责任制。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决定。
(五)实行一审一核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定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的,可采取电子签名、预约或定期集中签字等途径完善手续。
(六)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应加强行政审批案卷管理,方便人民群众查阅案卷。
七、告知承诺制度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行政审批申请人因某些前置条件暂不齐备,所申请事项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法定事由,申请人若要求给予批准,经行政审批机关同意,可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办法先予批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要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原则。审批机关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三)作出承诺的申请人,单位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自然人须由本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
(四)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规范格式的《告知承诺书》。
(五)行政审批机关发给相关批准文件后,应在申请人承诺的期限内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审批;违纪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八、代理服务制度
(一)代理服务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行政审批:
1.外资(含合资、合作)项目的行政审批;
2.进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经济园区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
3.内资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行政审批;
4.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代理事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