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首问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限时办结制度
(一)行政审批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行政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二)凡在市级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法定办理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况需报经市政府批准之外,一律按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三)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必须将行政审批时限连同相关事项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
(四)对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
(五)因法定事由,确需延时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人应及时按程序报批,并在法定的时限内向行政审批申请人说明延期的理由。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AB岗工作制度
(一)所有行政审批机关对负责行政审批的岗位,都要明确主办人员,同时指定和落实备岗人员,以避免因主办人员的离岗而导致无人及时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行政审批的主办人员,因故不能在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提前向所在机关报告,并办理与备岗人员的交接手续。
(三)备岗人员应胜任所顶岗的工作,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四)备岗人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行政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涉及行政审批分工的,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度。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行政审批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事项的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资料。对资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三)一次性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
(四)行政审批机关对一次性告知的事项负责。
六、一审一核制度
(一)除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的事项,均可实行一审一核,即由受理→逐级审查→批准等多个环节,简化为“审查→核准”两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