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住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造住房的,职工应出具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许可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离休、退休的,职工应出具人事局、劳动局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应提供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应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或迁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本人与去世职工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之间的关系证明及公安派出所注销去世职工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证明。
依照前款(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补贴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十六条 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程序:
(一)职工填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使用支取申请审批表》(表六)(一式三份)并附第五十五条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市房改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或不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准予支取的,支取决定同时抄送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四)单位接到准予支取通知书后,应当为职工开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支取单》或《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转帐单》,分别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帐手续。
第五十七条 符合第五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或建造单位;对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市房改办审批后,住房补贴可以发放给职工本人。
符合第五十五条(五)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贷款银行和市资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帐户。
第五十八条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在新购住房或离退休时住房补贴一次性提取。
第五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职的、被辞退、除名、开除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购买住房时可一次性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