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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住房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之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计付利息。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个人收入所得税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时,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档案,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及其发生变动等情况及时记入职工住房补贴台帐和档案。

  第四十二条 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接受职工的查询。

  第四十三条 市房改资金中心每年结息后向单位、职工公布一次住房补贴对帐单,进行单位帐目和职工个人帐目的核对。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通知,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按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变更开户通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及时为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帐户办理转移手续。

  对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职工的调入单位尚未实施住房补贴的,市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补贴实行临时管理,将其帐目转入市房改资金中心设置的“住房补贴暂存户”待职工的调入单位开始实施住房补贴时,再从“住房补贴暂存户”转到调入单位。在“住房补贴暂存户”暂存期间,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息、支取均按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1、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2、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4、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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