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住房补贴方案上报要求:
(一)上报住房补贴方案,以表代文,由单位填写《铜陵市非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方案审批表》(表七)上报市房改领导小组,一式6份。
(二)上报住房补贴方案需附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职工人数(包括离退休人员)、近两年经营状况。
2、职工住房状况。公有住房套数(出售、出租、集资建房)、单位补贴职工购房、无房职工人数(1998年12月31日前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3、住房补贴测算数据。(1)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资金及按月补贴资金;(2)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的差额补贴资金;(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
4、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状况。可转换用于住房补贴资金(包括售房款余额)及今后若干年摊销成本费用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上报全额集资建房办法的要求:
(一)上报集资建房办法由单位以“请示”文件格式上报市房改办,一式四份。
(二)上报集资建房办法需附有关材料:
1、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符合无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第三十七条 企业、非财政供给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申请、审批程序,按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缴存
第三十八条 单位接到市房改办关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意见后,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一)登记。填写《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开户登记表》(表四)(一式四份)及《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一式四份),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登记。
(二)开户。单位凭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发出的登记开户通知,到指定银行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设住房补贴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帐户。
(三)缴存。
1、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差额住房补贴按规定由单位汇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统一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再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内。
2、职工月住房补贴额,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将单位发放给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汇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统一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再分别计入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
3、单位汇缴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缴款书》并附《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
4、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