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党政机关、财政供给或补贴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第九条 各类干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含中级),职员四级以下人员(含四级),80平方米;
(二)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副高级专业职务人员、职员三级、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三)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员二级,110平方米;
(四)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以前,已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省政府皖政(82)10号文件的精神,比照相应行政职务的职级确定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第十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工龄计算:
(一)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218元;
(二)月住房补贴比例。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比例为9%;
(三)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为3.9元;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4年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五)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508元的按508元计算;
(六)1998年以前工作月之和,从参加工作当月算起,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第十一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老职工。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发放方式计发。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9%×1998年以前的工作月之和)+(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二)199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第十二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218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住房补贴面积)
第十三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新职工。新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按月发放的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