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政办[2000]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房改办《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房改办 二OOO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范围为市城镇中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即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按房改租金租住成套公有住房、获得单位一次性或分次货币资金补贴购建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及其它形式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已享受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职级应享受补贴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第六条 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方面的专项资金,为职工个人所有,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同构成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住房补贴按照单位补贴、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在国家没有颁布法规之前,住房补贴比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