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铜陵建设的意见
(铜政[2007]2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更好地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要求,结合铜陵实际,决定启动和实施我市二十项民生工程,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辖区为110元/月,铜陵县为86元/月。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和为市区生活困难的孤独残疾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2007年,集中供养人均不低于2700元/年,分散供养和新增五保户对象人均不低于2200元/年标准执行。
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确保老有所养。2007年起,为市区80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提供定人定时上门家政服务。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
四、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全面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2007年,参保率达90%以上,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人·年。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2007年起,建立实施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政策上实现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到2008年,基本实现全覆盖。2007年,全市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1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