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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实施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财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业型、扩大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外向型工业企业。

  (三)守法经营,在工商、税务、金融、质监、司法、安全、环保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中创业型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时间在2年以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代偿补贴比例:

  (一)代偿比例=(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累计解除金额)×100%

  (二)补贴比例根据代偿比例确定:

  1.代偿比例在1%(含1%)以内,补贴比例为40%;

  2.代偿比例在1%-3%(含3%),补贴比例为30%;

  3.代偿比例在3%-5%(含5%),补贴比例为20%;

  4.代偿比例超过5%,按5%计算。

  (三)补贴金额=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补贴比例

  (四)对单个担保机构每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代偿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接受补贴后,担保机构应继续积极追索债权,并将追索情况即时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第九条 如担保机构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笔数超过当年累计担保笔数的50%,且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额比上年净增30%以上,同时连续两年实收资本增幅超过10%并未产生损帐,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可提取奖励资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其余70%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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