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铜陵市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铜政[2007]5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可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大气质量和保护物种资源,对于改进生态环境、减少地质灾害、改善旅游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适应我市公益林生态保护新形势,提高生态公益林保护水平,建立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决议》要求,现就我市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建立较为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标,坚持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并重为原则,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公益林经营者的应有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任务
以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为基础,按照《安徽省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安徽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和《铜陵市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案》,完成我市生态公益林划界工作。制定出台《铜陵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完善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分层次补偿机制。
三、补偿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偿对象。
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国家、省、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根据资金用途、森林权属和经营管理主体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
1.损失性补助的对象为:(1)林农个人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是农户;(2)乡(镇)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山,补助对象是相应的乡(镇)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国有林场投资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4)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经营的林地,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内,补助对象是承租人(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