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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2007]6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从2008年元月1日起,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实行应保尽保。“十一五”末,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2008年启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改造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适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根据需求情况,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合理选址布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开工面不少于30万m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统建与插建、配建相结合,原则上新出让商品房开发地块应提供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经济适用住房统建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销售价格预审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规定的申购条件,从2008年元月1日起,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过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辖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市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大力推进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认真编制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库,尽快制定各项配套政策,落实工作措施,用5年左右时间,把我市城市旧住宅区基本改造完毕。同时,通过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和建筑节能改造等途径,改善旧住宅区居住环境。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各用工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多渠道、多形式地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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