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5]8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公安局《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及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一)土地被征收、“村改居”后成批划转的该村所有农业户口人员;
(二)户口不在土地被征收或“村改居”区域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只要在上述区域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凡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因出国、出境、参军、服刑、劳动教养、就学时被开除、退学的人员,原户口在上述实施区域范围内的,在恢复户口时,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城市建成区内的行政村逐步实施“村改居”。根据我市实际,目前“村改居”的范围为:一是市区“城中村”;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行政村。
第四条 需要办理农转非的:
(一)由村委会将转户人员的名册、村民户口簿、转户申请报告送交辖区公安派出所。
(二)辖区公安派出所接到村委会的转户申请报告后,由责任区民警上门核准人数,准确无误后,向市公安局提交农民转户申请报告及转户人员名册。
(三)经市公安局审核无误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第五条 需要“村改居”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村改居”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