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操作性原则
指标体系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指标的设置尽量避免形成庞大的指标群,指标的数据要易采集,计算公式科学合理,评价过程简单,利于掌握和操作。
第六条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周期为2年,评价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企业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创新能力评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参加创新能力评价:
(一)属于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
第九条 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能力与条件和创新产出与效益等内容。
第十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创新能力评价工作的需要,建立企业创新工作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的准确性负责,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有关基础资料。虚报有关数据而获取较高评价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定等级。
第三章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结果的公布
第十二条 铜陵市科技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初审结果在铜陵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接受公众的监督,并组织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铜陵市科技局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按照企业创新能力的强弱程度,评价结果分为五个星级等次,65分以下评为“一星”等次、65分-70分评为“二星”等次、70分-75分评为“三星”等次、75分-80分评为“四星”等次、80分以上评为“五星”等次。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创新能力“十佳”企业评选奖励活动,对列入“十佳”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