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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从土地收益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由市财政局专户存储;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并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年度基金支出计划,按季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必须存入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国债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开始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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