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5]2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经2005年4月1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鼓励被征地农业人口转为城市居民,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决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或养老补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养老补贴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本着自愿原则,个人不缴费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补贴110元;个人一次性缴纳6000元,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160元,其中养老补贴11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50元。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超过1年,个人缴费部分减少350元,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的,免缴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60%,但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的资金最高不超过人均8000元;

  (二)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帐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