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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按成本收取墓地费(征地费用)、材料费、维护费、绿化费、配套设施费,具体标准由建办乡(镇)、村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

  第十九条 公墓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规范的安葬(存放)凭证,建立严格的财务、销售、登记制度,并定期向本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墓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在擅自扩大的用地上经营公墓业务,限期迁墓平坟,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强行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另由民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安、工商、土地、规划、物价、林业市容管理、环保、卫生、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公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拒绝、阻碍公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扰公墓服务人员维持公墓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墓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敲诈勒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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