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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或穴位,并依法与购买者签订合同发给墓穴证或穴位证。

  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

  (二)墓穴(穴位)位置和面积;

  (三)使用期限;

  (四)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五)用于公墓维护的费用及其缴纳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墓穴、穴位使用期限为20年,墓穴使用期满后停止使用,在不影响政府规划的前提下,依法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墓主在公墓葬坟必须遵守公墓管理制度,在指定的墓位安葬。禁止在丧葬仪式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墓区内销售、焚烧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市、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益性公墓年检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年检合格证;

  (二)年度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工商、国土、农林、物价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行为证明。

  经营性公墓年检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年检合格证;

  (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工商、国土、农林、物价、税务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证明。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年检合格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的,由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经营,由民政部门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穴位价格和维护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等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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