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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禁止擅自建墓(坟)竖碑。

  第六条 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等劣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例。

  第七条 下列地区禁止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四)铁路、公路和河道两侧;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上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八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及规划图纸;

  (三)国土、农林部门的预审意见;

  (四)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自接到建立公益性公墓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市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公墓区应当进行统一建设规划:

  (一)设置公墓铭牌和界桩。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名称、建墓时间、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及管理制度;

  (二)编排墓位序号、制定墓位标准、骨灰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最高点离地不得超过0.8米,墓距前后不超过1米。

  (三)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四)建设绿化带和供群众祭奠场所。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消防、环保、卫生、绿化、养护,维护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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