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7]4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铜陵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杜绝乱埋乱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公墓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林业)、公安、卫生、物价、民族宗教、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管理、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中公益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包括经营性墓地、经营性骨灰堂(塔)。
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所在地城乡居民提供的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构筑物)。
经营性墓地是指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经营性骨灰堂是指有偿提供的,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现有经依法批准的墓地不得随意扩大国土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面积。
禁止公益性公墓对外经营。
经营性墓地的经营者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须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