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铜政[2008]4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各类规划的调整。
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本规定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整。
第五条 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专项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原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编制调整方案。
(二)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调整方案。
(三)规划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的相关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