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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针对我市矿山、冶炼和化工企业多的特点,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公安、武警等骨干队伍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卫生、危化品处置、矿山救护、水电气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应急志愿者,组建各类别的应急专家组和专家库。同时加强应急救援的投入和应急物质的储备,满足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四、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信息。较大或者可能引发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要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市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政府、市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并书面说明原因。

  加强和改进值班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构建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全面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开展应急平台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现有应急平台资源建设和使用情况,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政府系统现有网络资源,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整合各专业应急系统资源,完善各专业应急指挥平台功能,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指挥网络。

  六、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防患于未然

  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和动态监管制度。各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和跨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风险隐患的调查、登记、评估、检查和监控工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监督排查工作,着力抓好易滑山体、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专项整治,做好矛盾纠纷的摸排化解和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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