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要符合《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当录入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对项目库中项目进行择优排序;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年度预算确定的重点,对省财政项目库中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第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下列顺序排序:
(一)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需由省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具体指省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未到期的延续项目。
(四)其他项目。除前三类项目之外,省直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此类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年度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当年已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通过项目库进行清理。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和持续项目滚动转入下年度项目库。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省直部门项目库信息,保证省财政项目库和部门项目库在预算编制不同环节数据的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